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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公篤相法》下篇卷八

时间:2021-04-25 04:06:12 阅读:90

公篤曰。氣色部位全圖。古法係三百六十五個部位。按週天數之義也。各家所備載。即十三部位總圖。而未詳論應徵之候。亦末言及事實之專司。以余考之。是圖出於兩周之時。而非風后氏鑑定之圖也。其中有虛設挪雜。無關輕重者尤多。後人多附會其說。拘泥其文義。呆滯其事實。混亂人之眼目。而不驗也。茲特刪改其緊要部位。為四十五部位。均有重要關係。氣色部位名稱。與運限部位名稱不同。各有專司故也。其詳解分類。逐一說明。以便容易記憶。亦容易了解。而應驗確實也。

第一章 氣色說

公篤曰。古法氣色部位繁緊。名目亦多。地位不實。各家相法盲指瞎謂。各說不一。閱者頗厭其煩。又無把握之認定。亦無稽考之證實。茲特繪其緊要部位。限定地點。及吉凶禍福。各有專司。使閱者容易記億。詳明某輕重之旨。分別其吉凶之要。夫氣者。為先天之動機。不根據五臟六俯。無定位也。色者。為後天之華表。根據五行四時。順天道也。蓋氣隱於皮膚之內。為事實之先表。在三十日以前。則潛伏。合兩節令之氣候也。其關係之大者。有前一百八十日潛伏之。合陰陽之氣候也。色浮於皮膚之外。為事實之應驗。在十五日以前。則潛伏之。合一節令之氣候也。其關係之大者。有前九十日潛伏之。合半陰陽之氣候也。二者。如雪上之霜。水上之冰。大體相似而實異也。如不細心考察。則有差寸誤尺。而無標準之應驗矣。其法如何。蓋先分虛實。次分清濁。再別其長短大小。又別其濃淡輕重。最後分其枯燥靜潤。又別其剋制生化。以五行四時。而論禍福吉凶。則事實之應驗。時間之早遲。有所決定矣。其中分兩種。一為有氣無色。此為潛伏種因。而時間末至。則考其他部位之變化。而判其成功與中阻。一為有色無氣。此為虛浮引線。而事實有變。則考其他部位之生化。而判其暫時與過渡。有氣有色。則為定論不移。而限定時期應證也。故充足者。其事實應驗必速。沉滯者。其事實應驗必遲。長濃者。其事實之關係較大。短淡者。其事實之關係較小。其破敗之氣。有九年不敬盡者。亦有七年五年三年。至少則應一年。其色有驗一年不敬盡者。亦有一季一月。至少則應半月。其發達之氣。有五年不改變者。亦有三年二年。至少則應一年。其色有驗一年不改變者。亦有一季一月。至少則應十五日。此為一定時間。至於氣色之形式不一。或如粟如豆。如絲如髮或碎如米或圓如珠。或方加印。或長如針。或如浮雲飛鳥。或如晚霞蜿蜒總以現於何部。而關係何事。變成何色。而關係何項。俱宜按時令之生剋制化。來去之久暫重經。為一定之斷驗也。

第二章 氣色認法

青色分三種

一.青色屬木。其卦屬震。其音為角。其令為春。是為天氣上升之初也。故青而明潤。有生氣者。是為青色之正色。

二.滑色。為青色之別種。青中帶黃。青黃夾雜。合而為一色。是為滑色。

三.膩色。為青色之別種。青淡而有浮光。似豬脂之塗。一為青白含色。是為膩色。

紅色分五種

一.紅色屬火。其卦屬離。其音為徵。是為麗明之象。其令為夏。天氣上升之極也。紅而活潤。得其正色。是為紅色。

二.紫色為紅色之別種。紅而極淡。如紫霰之經。形雲之淡。紫而光潤。是為紫色。

三.燥色。為紅色之別種。為紅色之不足。紫色之有餘。是為燥色。紅淡而浮也。

四.赤色。為紅色之別種。深紅而停滯。紅中帶黑色。紅黑合併為一。如豬肝色。是為赤色。

五.絳色。為紅色之別種。紅而有粉光如膏如脂。其色聚而浮露。是為絳色。

黃色分二種

一.黃色屬土。其卦屬坤。其音為宮。其令為三六九全月。是為天氣半升半沉之間。辰戍丑末之四隅也。黃而活潤。是為正色之黃色。

二.黯色。為黃色之別種。其色黃中帶黑。停滯不潤如油垢。是為黯色。或名暗色。

白色分二種

一.白色屬金。其卦屬兌。其音為商。其令為秋。是為天氣下降之初也。白而瑩潔。是為正色之白色。

二.慘色。為白色之別種。白滯而浸色。內白外膩。合而為一色。是為慘色。或枯色。即白如枯骨之謂也。

黑色分二種

一.黑色。屬水。其卦為坎。其音為羽。其令為冬。是為天氣沉降之深也。黑而明潤如鴉翎。是為正黑之色。

二.晦色。為黑色之別種。其色昏沉。為地灰之濕。與慘色相似。而慘色略淡侵。晦色略深濕。其中有薄紗染皂。皆為晦色。或為滯色。而有塵垢之例。

公篤曰。綜上各色。共十四種。其中最難分辨者。紅色之五種耳。皆以淺深淡濃。而分類也。凡學風鑑術者。能分辨紅色之五種。其他各色。皆易辨認也。次則青色之三種。為第一之難分辨也。至於黃白黑三種。以明潤而有生氣為正色。以滯暗而無生氣為別種。故有一定之認法。不可依稀仿佛。疑是疑非。而出範圍也。根據上例十四種之分。方是正宗。而合法也。

第三章 浮沉定註解

公篤曰。氣色前分十四種。是為綱領。尚有三色。即浮色。沉色。定色也。然此三色。也括各色之分類。而變法則多。可以十四種氣色。而化出四十二種氣色也。然其繁煩中有簡便認定之處。其大體之根據如下三項。

一.浮色。浮者。浮出皮膚之外。膩然有光。如塗脂塗膏也。而各色皆有浮色。其事實如上論。與有色無氣相等。則為事實之虛浮影子。尚有變局在後。由此項關係。發生彼項關係。凡有浮色之發現於各部。雖有十分把握之謀略。萬分穩當之名利。皆有時局影響。人事變遷。而不收功也。某處危險驚險。方可化解。而有救。或為直接之保留。或為間接之救護。至於官訟是非。哭泣損失。皆不為害。而有生機之轉移也。故有青浮之色。膩浮之色。滑浮之色。黃浮之色。黯浮之色。其他紅自黑晦。均有浮色在內也。其認定法。則分遠近耳。其遠看有此色。近看無比色。均通稱為浮色。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。則浮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。

二.沉色。沉者。隱於皮膚之內。凝滯無光。晦昧不明也。而各色皆有沉色。其事實如上論。即有氣無色相等。則為事實之羈留久延。雖有其可能之性質。中有糾紛發生。為牽制之點。或為人事變遷。或為天時轉移。或為地形災患。此為意外之障碍。中道改組也。是為種因之例。或過渡之例。欲速而反遲。欲進而反勞。其官祿財源之所謀。遲遲不發表也。行動條約之所決。遲遲不就範也。至於遺累官訟。口舌損失。皆為似是而非。若有若無之類也。故有紅沉之色。赤沉之色。燥沉之色。絳沉之色。紫沉之色。其他青黃白黑。均有沉色在內也。其認定法。則分遠近耳。遠看無比色。近看有此色。均通稱為沉色。故上述有十四種氣色。則沉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。

三.定色。定者。定而不移之色。內外一樣。明顯而可辨認也。而各色皆有定色。其事實如上論。即有氣有色相等。則為事實之先機。有此而為根據也。故凡有定色。則所謀者必發表。而達到目的。或有意外之兼謀。均為可能之達到。不另費手續。而無週折也。至於危險之色。驚險之色。驚疑損失之色。牢獄官非之色。孝服刑剋之色。破財牽制之色。受累是非之色。均從此定色。而決斷之也。故有白定之色。慘定之色。黑定之色。枯定之色。其他青黃紅滑各色。皆有定色。其認定法。則分遠近耳。其遠看有此色。近看有此色。均通稱為定色。放上述有十四種氣色。則定色亦有十四種氣色也。

第四章 氣色關係

公篤曰。氣色為先天之動機。事實之表現。如其氣色發生。則有事實之應驗也。其氣色各有正當之關係。各有附帶之關係。各有連帶之關係。各有牽動之關係。又有因其人之地位如何。財產之等級如何。才智之賢愚如何。天性之剛柔如何。行事之廉潔與奸貪如何。決斷之持重與冒險如何。環境之安全與逼迫如何。器量之宏大與窄狹如何。此為相法。之重要點。茲特分類詳註如下。

一.黃色。為最吉之色。皆屬喜慶之事實。為陞官進職。獲功得祿。造人丁。得子女。常人則主進田宅。得利源。或進人丁子女。以及喜信結合。佳音遠至。

二.紫色。為最吉之色。皆為喜慶之事實。四時皆亨吉也。為陞官進職。得祿獲功。進入丁。常人則主進田宅。得利權。及進人丁子女。亦主佳音遠至。

三.青色。為平常之小不吉。於春令不忌。尚以明潤而得平安也。其他時令主疾厄流連。事實牽制。小遺累而多憂思。虛驚恐而多罣誤。

四.白色。以瑩潔為定色。而秋令不忌。尚為平安之色。其他時令。則主孝服之哭泣。憂愁之隱患。疾病之糾纒。驚疑之不遂。血統之損傷。

五.燥色。為小損失之色。於夏令不忌。而無關係。其他時令皆不吉。主小損失。及細故之障礙。又生口舌是非。偏財遺累。及內顧之憂。而有牽制也。

六.暗色。一名黯色。為疾厄病災之色。及有小人妨害。財星冷退。勞而不功。恩而有怨。及遺累多而義不容辭。事實煩而收效有限。又主心理隔塞。而不諒解。

七.滑色。為疾厄之經者。及小冷退。小損財顧忌而生是非。防不勝防之小累。及多費手續。而有週折。及事實延長。而不結束之類也。

八.膩色。為虛浮之影響。而有覊延逗留。中道多生障礙。每事不滿其願。結仇結怨。反復無功。交際失敗。預謀失信。每事不完善。而有鬱結之例。及小病也。

九.慘色。一名枯色。為不祥之色。主孝服哭泣。官訟牢獄。及損失受屈之破財。驚恐疑嫉之疾厄。人口多災。本身多病。事實多累。謀略多敗。及死災也。

十.赤色。為不吉之色。四時皆不利。主孝服哭泣。危險驚恐。牢獄柳鎖。受傷成殘。暗害爭端。大病大敗。損失較大。及有性命之憂者。

十一.絳色。為哭泣之色。專主刑人丁。主內哭泣之父母弟兄。妻妾子女。主外哭泣之血統至戚。母族妻族。叔伯姑嫜。亦主小疾。及失眠傷陰之例。

十二.紅色。為不吉之色。而夏令減輕損失。主驚恐危險。受傷凶亡。飛災橫禍。失敗爭端。暗害牢獄。其妨害較大。危險較多。及死災之例。

十三.黑色。為最危險之色。四時皆危險。獨冬令可以減輕破敗。主驚險破敗。危險受傷。官非牢獄。橫禍飛災。及大病大災。可以死亡之例。

十四.晦色。一名滯色。又名塵垢色。為大疾厄之色。均出弱症居多。而有痼疾宿病於前者。亦主冷退破財。刑傷人丁。神經昏憤。事實顛倒。及死亡之例。

氣色關係輕重訣

公篤曰。上列各類氣色。而專司之各項事實。包括人事之吉凶禍福矣。然有輕重之點。而因其人指定之。以決其為何項事實也。此中當有輕重大小之分別。又有應受。傍受。及株累受之各異。有一項之專受。有兩項之兼受。有間接之連帶受也。茲特分類如下。以便持鑑者之推想而定之也。

一.黃紫二氣色。均為吉慶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有貴權之人。則應為陞遷進職。得權獲功。增財祿而復嘉獎。旺人丁而復喜慶之例也。

二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富紳豪商之人。則應為增進田宅。開闢利源。乘時之厚利。無因之進財。人口平安。又旺子女之例也。

三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。則應為得意外之奇財。投機之倍利。或為族戚之補助,而有生機。或為鄰友之結合。而有辦法。人丁亦為安好之例也。

四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賤業下流之人。則應為雖奇之遇合。名噪於一時。意外之生機。獲利於膨脹。或為貴人之賞識。盡量成全。或為富者之愛惜。盡力提拔之例也。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。而貴賤富貧之等級各異。因之而享受也。

五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。則應為謀略週詳而如願。時機相合而遂心。知交戚誼之援助。上親下合之融洽。盡量而獲其職權利益之倍功也。

六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。則應為名不謀而達到。利不勞而成功。用人而得力。託人而可靠。而獲其自然利益之半功也。

七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中才之人。則應為借力而進取。因此而達彼之過渡階梯。結合而互利。守內而達外之同舟共濟。而獲其一舉兩得之名實相符也。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。而享受之利益有餘不足各異也。

八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。則應為倉猝之進謀。而投其機。積極之勇為。而捷其時。其成功也速。其發達也暴。作暫而不久之例。

九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。則應為遠謀深慮。稱見以成功。見解週到。入手而奏效。其成功也遲緩。其發達也平穩。作以守為進之例。

十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不剛不柔之人。則應為借題發揮之間接。而有進展。待時而動之正當。而有利益。其成功也穩固。其發達也知足。作守義持久之例。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。而所獲利益之勇為取守持久各異也。

十一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。則應為好名而務德。從善而務功。其所謀也。皆從正軌之進益。其所取也。皆從正義之途徑。作名重利輕者論。

十二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。則應為奇巧之鑽營。無微不至。卑鄙之諂諛。無醜不備。其所謀也偏邪。其所取也苛歛。作利重名惡者論。

十三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廉潔奸貪之間。則應為盡其智力之進益。完其責任之成功。欲善而不敢自決。欲惡而不敢放縱。作名利相符者論。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。而務名趨利與雙得之各異也。

十四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。則應為守規矩而不越。以獲其功。盡天職而不亂。以成其利。進取有止境。而獲平安之福。成功亦穩固。而採持久之計。作有秩序之利益論。

十五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。則應為無限止之發達。有勉強之走險。不計危險飄搖。偏重於事業。不避嫌疑勞怨。偏重於私欲。作越軌之暴發論。

十六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界於持重冒險之間。則應為苟安之進益。逼迫之發展。有意營謀。而偏發不足。無心進取。而偏能達到。作臨時採擇論。此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。而利益之多寡久暫各異也。

十七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環境安全之人。則應為少謀而多成。不勞而多遂。順其時勢而為之。因其人力而取之。作預謀者論。

十八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環境逼迫之人。則應為妄想之進取。僥倖而成功。過分之貪求。盡量而發展。逆其時勢而強為之。用其機智而櫻奪之。作乘機者論。

十九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界於安全逼迫之間。則應為猶豫之理想。遠因之消息傳來拘定之行為。間接之事實進捷。美而不足之利益。謀而不遇之半遂。作小成功者論。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靜待強為與兩可之各異也。

二十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器量宏大之人。則應為舍小而全大。甯靜而致遠。先知之堅決。完善之成功。和衷共濟。而利人利己。審勢逢時。而獲利獲名。作明哲遠謀者論。

廿一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器量窄狹之人。則應為貪小而好勝。務多而負氣。力輕任重之發達。意驕氣傲之成功。作自用而專者論。

廿二.黃紫二氣色。如發現於界於宏大窄狹之間。則應為念舊而不容惡。漏少盈多。好德而不忍辱。勞倍功半。短期之利益有成。暫時之同舟共濟。作因勢倚人者論。比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。而所容之利益。治亂之加減各異也。

廿三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為死亡破敗。危險傷殘。最凶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有貴權之人。則應為危險牢獄。罷職失權。重則滅門赤族之例。有應震上之招嫉。有應爭權之暗害。有應結黨之仇讎。有應守義之赴難。

廿四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富紳豪商之人。則應為驚險破產。損失株累。亦主重刑人丁之例。有應盜匪之殘害。有應小人之乘隙。有應戚族之內患。有應鄰里之覬覦。

廿五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。則應為驚災損失。株累拘留。重則為天災發生於意外。次則為人事發生於不測。有應水火之浩劫。有應盜賊之誣攀。有應血光之災厄。有應時勢之危害。

廿六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下流賤業之人。則應為驚災伽鎖。喪財流離。重則為懸樑刎頸。而出下策之短見。輕則為流離辛苦。而受挫折之困乏。有應妄貪而受禍。有應愚拙而受詐。毀飢膚。殘肢體。人流離。財耗散。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。而貴富貧賤之等級各異。其正受傍受連帶受之禍患也。

廿七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。則應為弄巧反拙之驚險。欲益反損之危害。或為自恃之養癱遺患。或為強行之中道崩潰。厚利而蔽其聰明。私欲而忘其危險也。

廿八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。則應為投陷阱而猶貪。蹈白刃而罔覺。或為權利之引誘。而傾覆之。或為邪淫之縱慾。而亡身也。

廿九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中才之人。則應為受屈之隱患。株累之驚險。蛛絲馬跡之糾纏。損失而復牽延。族欺戚累之包圍。親情而復仇敵。此為才智賢愚之不同。而巧受屈受與間接受之禍患各異也。

三十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。則應為剛愎自用之輕舉。種因招尤之飛災。強梁作膽。執一而不計其生死。不顧其後也。驕悍為懷。辱人而不達其時機。取咎之道也。

卅一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。則應為守己而安其欺詐。持理而安其株累。受侮辱而復破敗。臨不測而復忐忑。猶豫不決。輕重失當也。

卅二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不剛不柔之人:則應為識人不足之損失。明知故犯之妨害。或為小利薰心而蒙蔽。大患隨之。或為倉猝失足而觸阱。兩禍攻之。此為性情之剛柔不同。而受禍之輕重與複雜各異也。

卅三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。則應為不貪而受損失。慕義而受禍患。無因而受毀謗。意見不合也。有為而受狙擊。志向不黨也。

卅四.黑赤紅摻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。則應為妄念之受牢獄。卑污之結仇怨。奇珍玩品之爭奪。而為大破敗。狗馬聲色之淫蕩。而成暗殺機。

卅五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廉潔奸貪之間。則應為細故而生大患。片言而動殺機。恩怨混合。而為凶禍之門。親疏離間。而為是非之窟。此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。而安禍之舍取與附勢各異也。

卅六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。則應為預算中變之損失。穩見顧忌之危害。求全不全之驚損。疑是疑非之遺誤。臨時中潰。患生肘腋也。

卅七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。則應為孤注行止之傾覆。力輕任重之失敗。忘恩思怨之進逼。而受反動之圈套。以淫害正之偏見。而受親近之愚弄也。

卅八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現發於決斷持重冒險之間。則應為計畫週詳。而反掣肘。人力充足。而反障礙。經危險而有急智之轉機。見破敗而有中止之變謀。此為決斷之與持重冒險不同。而受禍之大小與減等亦各異也。

卅九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環境安全之人。則應為嗜好引誘之危害。族戚連帶之侵犯。內務有隙。而入凌虐之。外交設阱。而入陷害之。

四十.黑色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環境逼迫之人。則應為一謀再謀之挫折。三謀四謀之驚險。身敗名毀。力盡援絕。或為仇怨嫌族之阻撓。或為血光疾厄之逗留。而臨不測也。

四一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環境在安全逼迫之間。則應為進取而受損阻。退守而失權利。虛榮引入危機。特利誘入絕地。進退狠狠而有害。行止顧忌而招尤。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受禍出于意外與趨向各異也。

四二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器量宏大之人。則應為天災之驚恐損失。時勢之風潮妨害。血統之連帶憂患。氣候之六淫疾苦。及刑人丁而破敗也。

四三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器量窄狹之人。則應為剛復自用之損失。才短蹈危之刎頸。驕慢見害于上下。負氣見逼于親近。邪淫之種惡因。財利之生媒孽也。

四四.黑赤紅慘之氣色。如發現于器量界于宏大窄狹之間。則應為欲忍不忍之失機。疑是疑非之妨害。恩怨相混而動殺機。疏懶不常而傷人口。輕重不當之乖戾。去就不宜之損失。此為器量之宏大窄狹不同。而持靜與走險之禍患各異也。

四五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皆為冷退疾厄。憂疑哭泣之氣色也。如發現于有貴權之人。則應為七情六欲。而成內因之病。交達遊戲。而損浮耗之財。或為奴僕倫盜之損失。或為血統瓜葛之哭泣。或為意見不合之同僚嫉妒。或為措置不宜之用人遺誤也。

四六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於于富紳豪商之人。則應為醫藥遺誤。而成反覆之病。六親遺累。而損吞聲之財。小人之偷盜。鄉黨之搕詐。人丁之災疾。哭泣之冷退也。

四七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貧役苦工之人。則應為五勞六淫。而成外因之病。交易失慎。而損委屈之財。友鄰之煩擾。同室之是非。妻官之遺失物品。子女之疾厄血光也。

四八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賤業下流之人。則應為失調失慎。而成養身之病。物器破壞。而損浮費之財。同業網羅。而受其欺詐。應付失宜。而受其垂辱。環境之顧忌叢生。影響之憂患常至。此為地位資格之不同。而富貴貧賤之等級各異。所受之疾厄冷退。憂患牽制之事實不一也。

四九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有才智之人。則應為易地失養。而成水土不和之病。放浪不羈。而損輕視之財。不矜細行之遺悞。不拘小節之招嫉。驕慢不禮之結怨。輕視不屈之失利也。

五十.滑膩澡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無才智之人。則應為形神不和。而有凝滯痞塞之病。恍憾昏沉。而損欺詐吃虧之財。錯受其累。而復遭凌虐。枉費其勞。而復受拖累。根本錯侯。事實顛倒也。

五一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中才之人。則應為煩擾顧忌。而成鬱結怔忡之病。挪雜不一。而損牽制失宜之財。名受毀謗。而復羈絆。利受損阻。而復不結。防不勝防之人丁災刑。忍無可忍之是非交際。此為才智之賢愚不同。而受損阻冷退之原因各異也。

五二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急躁之人。則應為氣血兩傷。而成神經之病。浮大矜誇。而損嫌費之財。強迫進謀。而見挫折。好勝竹人。而生暗害。偏見之誤。而刑人丁。執一之失。而招反嚮也。

五三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慈柔之人。則應為反覆遲疑。而成拖延之病。養癱遺患。而損欺詐之財。每事不結束。而波外生波。猶豫不決斷。而怨中生怨。措施不宜,誤人累己。認識不當。遺患結仇。誤惜之刑剋。狐疑之冷退也。

五四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性情執中之人。則應為天地六淫之氣候病。情義包圍誤財。畏嫌招嫌之是非口舌。疑損終損之糾纏障碍。此為性情剛柔之不同。而損阻之誤受正受各異也。

五五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廉潔之人。則應為拘泥不妄。而成隱鬱氣質之病。慎細中止。而損審查固執之財。無稽之黑白飛來。而不見容於濁。好名之影嚮數見。而不見容於貪。哭泣執體而鋪張。處事穩見而不達也。

五六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行事奸貪之人。則應為花天酒地。而成虛弱之病。機深狡詐。而損橫禍之財。進而不知足。任意驕淫。以生暗害。退而不守矩。違言忤戾。而結仇怨。哭泣誤於惜小。冷退誤於私欲也。

五七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行事界於廉潔奸貪之間。則應為煩擾不堪。而成複雜之病。動靜躊躕。而損顧忌之財。散漫無綱領之舉動。猶豫有過折之徒劣。是非不決。恩怨不明。比為行事之廉潔奸貪不同。而有餘不足之損阻各異也。

五八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持重之人。則應為深謀遠慮。而成胃噎傷陰之疾。預謀準備。而損蛛絲馬跡之財。捨小全大。而均受障碍。謹言慎行。而反招讒嫉。時事轉移之妨害。人事變遷之挫折也。

五九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冒險之人則應為隱忍含垢。而成氣憤之病。驚魂動魄妨害。而損無名之財。強迫進行。將成而忽敗。奢侈習慣。已得而復矢。侮人難堪。積羞而成遺患。剝人尤甚。含怒而生反動。哭泣誤於輕視。冷退誤於疎懈也。

六十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決斷在持重冒險之間。則應為內因外因。而成逐時之病。戚累友欺。而損要挾之財。誤於此而患於彼。得其一而損其二。自纏政策。幾經是非而不解除。兩可思想。幾經勞怨而不完善。此為決斷之持重冒險不同。而受損阻之謹慎倉猝各異也。

六一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環境安全之人。則應為肥甘酒色。而成邪侵之病。疎懈驕慢。而損自恃之財。意外之損失。連帶之株累。輕視其小。而受滋漫之掣肘。嬌養其軀。而受投機之侵犯。

六二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環境逼迫之人。則應為動氣勞心。而成腦力之病。去就不常。而損犧牲之財。飄搖不定。得不償其失。濫交不查。功不補其過。權利衝突之爭端。意見支離之嫌嫉也。

六三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界於安全逼迫之間。則為不矜細行。而成嗜好之病。不戎成於微。而損鎖碎之財。小受打擊。則憂疑不釋於目前。小有缺點。則顧忌不休於將來。恩恩怨怨。層疊不窮之是非。親親疎疎。糾纏不斷之遺累。此為環境之安全逼迫不同。而損阻之有因無因各異也。

六四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器量宏大之人。則應為無憂無慮。而受六淫之病。捨輕全重。而損小耗之財。小虧小累。而為義所屈。小挫小辱。而為時所忍。是非出於誤會。嫌嫉出於沉默也。

六五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器量窄狹之人。則應為傷神損腦。而成神經之病。堅執倔強。而損偏傲之財。不容惡。而惡反凌虐之。不忍辱。而辱再倍加之。惜其小而妨害其大。好其氣而種因其果也。

六六.滑膩躁晦之氣色。如發現於器量界於宏大窄狹之間。則應為剋制不化。而成氣血不宣之疾。輕重不當。而損過分。虛表之財。初忍而終不忍之是非官訟。始拒而終不拒之失足遺累。親親之仁。假以權柄而誤之。區區之怨。視以疎虞而忽之。此為器量宏大窄狹之不同。而受損之輕重亦各異也。

第五章 五行四時

一.木形清秀瘦長。脩植而高。凡青潤之色。是其本質之色。而為平安之兆合。其木形故也。惟與白滑色相反而最忌。亦金剋木之義也。最忌秋令。次忌冬令。

二.火形尖露上炎。奇凸突兀。凡紅活之色。是其本質之色。而為平安之兆。合其人體故也。惟與黑枯之色相反而最忌。亦水剋火之義也。最忌冬令。次忌春令。

三.金形方正堅實平厚而勻。凡白瑩之色。是其本質之色。而為平安之兆合。其金體故也。惟與紅赤之色相反而最忌之。亦火剋金之義也。最忌夏令。次忌三六九全月之土令。

四.水形圓厚而勻。韻長而宏。凡黑潤之色。是其本質之色。而為平安之兆。合其水體故也。惟與黃暗而滯之色最忌之。亦土剋水之義也。最忌三六九全月。次忌秋令。

五.土形厚而不圓。局深而濁。聲緩而遲。凡黃潤之色。是其本質之色。而為平安之兆。合其土體故也。惟與青膩之色最忌之。亦木剋土之義也。最忌春令。次忌夏令。

六.各形於時令。亦有相當關係。春令不忌青潤。正二月尤以此為吉。夏令不忌紅躁。四五月尤以此為平安。秋令不忌白瑩。七八月猶以此為小吉。冬令不忌黑潤。而十冬月尤以此為平穩。三六九全月不忌黃明。尤以此為喜慶。此時令之順生也。

七.春令忌白慘色。正二月為尤不利。夏令忌黑枯。四五月為受大禍死厄。秋令忌紅赤色。七八月為受驚險橫禍。冬令忌黃黯色。十冬月為損失官訟。三六九全月忌青膩色。為疾厄冷退。此時令之相反也。此七項為五形四時之大略也。

第六章 部位應驗

一.天嶽華蓋。專主平安亨吉之部位。及陞遷進職。獲功得名。及家庭之順遂。常人則主財星旺而事實利。亦關乎個人之大計如何也。

二.奏書專主大計之決定。函電交馳之往來。其中消息如何。公文信件之有所種因。事實交際之有所發生。亦關乎陞遷調補之各項也。

三.印堂為全面部之元首。專主個人之吉凶禍福。大勢之安全與否。性命之關係如何。疾厄之重經如何。此為最重要之一。及關係正謀略也。

四.輔角與日月角。為父母之正當關係。為名位之連帶關係。亦主家庭人口如何。血統之哭泣如何。以及未經預謀。而有發生者。乃意外之部位也。

五.國印即顴骨之部位。關係人之權利。及陞遷調補。得失成敗。亦關係弟兄叔姪。及個人之生存地位。此為重要部份之一。亦主父母孝服也。

六.土星為坐守財之正當關係。及兩側關乎偏浮財。交際財各項。凡進財進祿。以此為專部。及得財失財。皆以此為用神。此為重要部份之一。

七.輔角驛馬專為行動之關鍵。遠行之事實。其遠謀之成功與否。皆以此為用神。又連帶為流通之財源。而為外財也。又為行動之遠近。中道有無障碍也。

八.奸門為妻妾之專部。而分左右也。其左奸門。為命妻。或嫡位之名義。右奸門為重配。或妾庶之名義。皆以此部定其妻妾宮之吉凶禍福。喜慶哭泣。以及疾厄死亡。又關妻族之哭泣。及各項事務也。

九.中勾陳為疾厄之正當事實。又主憂鬱思慮。之連帶事實。亦主哭泣之連帶。妻妾子女之連帶。又主母族叔伯之人丁也。

十.羅侯曜。計都曜。為弟兄姊妹之正當範圍。亦關公文書函等事。又主口舌交際。及六親往來籌商。而事實之聯絡進行各類也。

十一.上勾陳為公文信件。謀略思慮。及有心理之顧忌。一切事實。動念之初步。而有隱憂之牽制事項。左為外務之事。右為內務之事也。

十二.福堂為官訟是非之正部。及嫌疑嫉垢之種因。又為外財動財之連帶關係。以及憂思鬱結。遲疑不決之事。而生遺累爭執也。

十三.三陽為子女之一部份。其子女之安全與否。或進子女之喜慶等項。又主疾厄之吉凶關係。為重要之一。以及結仇結怨。及爭名奪利之糾紛也。

十四.三陰為子女之正部。其子女之安全與否。又主憂思之連帶。而不可宣佈者。亦關係吉凶之一小部。亦主母族妻族之哭泣。又主疾厄之傍部也。

十五.蠶囊為子女之正部。凡子女有喜慶之事實。疾厄之事實。死亡之事實。皆以此為定論也。亦主血統戚屬之哭泣也。

十六.玄武為驚險之正部。及暗害損失。官訟牢獄。輕則為重要口舌。重則為傷亡災厄。為吉凶重要部份之一。亦行動之可否。當以此為考查重要點。又關血光之傷殘。湯火瘡疥之類也。

十七.兩腮號懸璧。即奴僕宮。關係奴僕牛馬之正部。又主盜賊小人之連帶關係。及遺失不明之財物。下人走失之拐騙等項。

十八.法令為偏謀。及間接之關係。又主兼代之權祿。從中之負責。又主書面之策略。徵求之方針。及由此而達彼之間接行為也。或過渡之就範也。

十九.命宮為先天之根。是疾厄之主部。專應病厄。及死生關係。痼疾宿病關係。以此為用也。及腎系之通過地。亦關虛弱之疾也。

二十.俞門為腎部之正系。是大病厄之必要考查者。有死亡之區別。及疾病時間之久暫也。

廿一.命符為疾厄之一小部份。關係臨時發生之病厄。亦有相當之危險。及花柳淫欲之疾災。血光之酒病等項。

廿二.下勾陳為疾厄之一小部份。關係常度種根之病厄及濕氣水氣瘡疥之類。又有血統戚之連帶哭泣。關係輕微。而不重也。

廿三.年壽為疾厄之正當部位。故名疾厄宮。凡宿疾與臨時發生之病厄。皆以此為一定決斷。亦關伯叔之外哭泣。及回祿之災也。

廿四.人中為船行之必要考查。關乎水運之損失。船行之吉凶。亦主疾厄之痛症等類。而有死生關係也。亦主子女之一小部份。是其連帶也。

廿五.承漿為船行之必要考查者。關乎水上之吉凶禍福。及有無水驚水災之例。及船行之貨物利源。有無損益也。又主瘡癢花柳之病。而成梅毒。亦主跌撲湯火之咎。而成疤痕之類也。

第十章 氣色斷驗秘訣

一.天嶽華蓋為高廣學堂。亦官祿之正部。凡有黃紫色。主吉慶。主陞官進職。得祿獲功。常人則為進財源。進入丁。此時如有謀略進行。已佔大體安全。及得十之七八利益。如有青色。主憂思鬱結。驚疑不定。如有滑膩色。主哭泣。及損血統關係之人丁。及有六親遺累。交際吃虧。暗害損失。如有紅色。主失官去職。損財冷退。亦主驚恐險阻。如現赤色。主孝服損人丁。及驚險危險。暗害官訟。牢獄伽鎖。如有白慘色。主孝服刑人丁。及大病厄。如有黑暗色。主百事不利。飛災橫禍。危險損失。惡疾瘟疫。依時令之生剋。濃淡之輕重。為一定之事實。又因其人之程度如何。資格如何。以斷其大小耳。

二.奏書為大計之決定。公文信件之事實。如有黃紫色。主陞遷進職。及有喜因之消息傳來。常人亦有財利之喜報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父母之困難。信件之羈留。及事實有憂愁不決。族戚牽制。如有紅赤色。主結仇構怨。及有不好之消息。損失之遺累。如有白慘色。主有人口災厄之信件。臨時發生之病厄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失官損祿。失權罷職。暗害危險驚險之函電。招嫉結怨。官訟牢獄。亦以濃淡重經。斷人之禍福大小久暫也。

三.印堂為面部之元首。關係重要。如有黃紫色。主陞官進權。獲功進祿。及旺人丁。常人亦主喜慶而旺財源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小破敗。及小損失。及憂愁不遂。勞而無功。亦主小疾。如有赤紅色。主危險損失。牢獄柳鎖。及受傷與死亡之災。罷職失權也。如有白慘色。主百事不遂。刑剋人丁。疾厄流連。招嫉結怨。如有黑黯晦各色。主危險死亡。損失破敗。瘟疫牢獄之例。亦以濃淡輕重。為事實之決斷也。

四.輔角驛馬為行動之正部。及流通之財源。如有黃紫色。主行動大利。及謀略行功而成功。又主遠信至。而得良好之消息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中道停留。謀略逗留。而生變化。遠信不至。及有損失障礙之信件。如有白慘色。主刑傷父母。或損家庭重要人丁。如有紅赤色。主行動之損失驚恐。貨物之損阻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行動有危險暗害。盜匪災厄。及孝服。不動為吉。亦以濃淡重輕。資格程度。為事實之判斷也。

五.日月角為父母之正部。及官祿之連帶。如有黃紫色。主父母康健平安。及官祿之進益。如有青膩滑各色。主父母憂愁。而有心病隱憂。亦主父母之疾病災厄。及官祿之停留不動。如有白慘色。主父母大疾厄。及哭泣之例。如有躁絳色。主父母與人爭端口舌。及本身之受影響劣跡。如有紅赤色。主父母凶危。及孝服。亦主家庭之大損失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父母驚險死亡。及本身損失官祿。損失財利。亦以濃淡重經。資格程度。而為判斷也。

六.國印為權祿之重要部位。如有黃紫色。主進權得祿正。當謀略而收實效。有謀必成也。又主直接之進行。為獲利益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父母疾厄。弟兄姊妹叔伯有災厄急難。權位小有搖動。如有白慘色。主謀為不成。勞碌不功。如有躁絳色。主權位減等。招是非嫌疑。及結夙怨。如有紅赤色。主孝服。及大損失。盜匪之驚險。牢獄之仇害。輕則主痔漏。重則主凶亡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損失破財。危險災厄。飛災橫禍。刑人丁之例。如輕則主內憂外患。六親爭端。及官訟糾纏之例。亦以濃淡輕重。因人之資格。而決斷其吉凶禍福也。

七.土星為財帛之專部。如有黃紫色。主進祿。得財及事實之遂心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小累損失。及謀為有挫折。以及得而復失。中道有障碍。如有躁絳色。主偏財損失。遊戲遺累。如有紅赤色。主火災。及冷退之破財。失祿罷職。官訟暗害。亦主損人丁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皆為不祥。損人破財。亦主懸樑服毒。投河自剔。輕則官非口舌。疾病災厄。常人主六畜損失。皆以濃淡重經。為損失之大小也。如有白慘色。主叔伯哭泣。血統哭泣。及冷退也。

八.人中為船行之必要。子女之關係。如有黃紫色主行動通達無阻。外謀順遂可成。而子女亦亨吉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痛症之疾厄。及船行停留時日。如有絳躁色。主子女小疾。如有紅赤色主子女之災厄。船行之損失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船行之驚險。損失破敗。盜匪之搶劫。拉搕翻船。如有白慘色。主姪甥之哭泣。及冷退之消耗。鬱結之疾厄。因其人與事實而斷之。可也。

九.命宮為疾厄之主部。如有黃紫色。主先天強健。後天無虧。平安無疾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傷陰失眠。神不守宅之疾。如有躁絳白慘各色。主有一脈之叔伯哭泣。及同室操戈。遺累小損。如有紅赤色。主驚險凶危。官訟暗害。及失火燭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腎病弱疾。及死亡之病厄。或花柳有形之災毒。如有青筋橫過。主遺精。及宿病。小兒主遺尿。及增氣痛。

十.命門為疾厄之正部。內屬腎絡。如有黃紫白潤各色。均無疾厄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小病流連。及憂思鬱結。如有紅赤慘色。主大病。有定根疾。及驚悸失智。神經昏亂。如有黑黯枯色。主惡病死災。以此為腎絕。而無救他。

十一.命符為疾厄之正部。如冬令有黃黯色。主死災惡病。其他時令無碍。紫白明潤各色。主無疾而平安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小疾。及血光花柳。如有紅赤躁絳色。生口舌爭端。及瘟疫時疾。如有黑枯慘各色。主水驚。及久病酒病濕氣之例。

十二.中勾陳為疾厄之正部。及連帶憂鬱。如有黃紫色。主平安無病苦也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憂鬱多思。糾纒牽制。又主失眠多夢。及胃肺之疾。又主濕氣水氣上泛之例。如有紅躁赤絳主口舌爭端。交際失效。及哭泣刑人丁。如有黑黯枯慘。主弱症。腰痛腿疼。病疾不愈。又主刑人丁而冷退耗財。遺累牽制。而有暗害也。

十三.下勾陳為疾厄之一小部。如有黃紫白潤之色。主平安無疾。如有青滑膩各色。主濕氣定根。及時疾沉疾。如有紅赤躁絳。主濕熱症。及手足病。而筋骨疼痛。又主口舌內是非。六親之累。兄弟姊妹之爭。如有黑黯枯慘各色。主母族哭泣。叔伯哭泣。及痰飲疤塊之例也。

十四.年壽為疾厄之正部。故號疾厄宮。如有黃紫白潤之色。主一歲平安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胃病哽噎。飲食減少。及顧忌遠憂。如有白慘色。主骨肉戚之哭泣。連帶之累損。如有絳躁色。主肝氣不舒之疾。及目病。動氣吃虧。如有紅赤色。主火災驚損。及吐血痔漏。如有黑黯枯各色。主痼瘋疾不愈。及刑重要人丁。及危險自剔。又以黑黯色加塵點方死。次亦憂愁而死。環境惡劣也。

十五.奸門為妻妾官之正部。如有黃紫色。主妻宮喜慶。而有喜因也。如有白慘色。主妻族之哭泣。及外孝服也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妻宮多病厄。而有隨身宿病也。故經云。奸門青筋上露。常蓄病妻。左妻右妾也。如有黃青二色合併。則病中化喜也。或喜中有病也。如有躁絳色。主妻宮口舌。及暗助后家。如有紅赤色。主妻宮驚險。火災。及妻族連帶之累。如有黑黯枯色。主刑妻妾。亦要中勾陳絳暗方應也。否則大病大災。如有雜花三四色混合。主妻妾奸淫邪行。或為本身花柳病厄。故黃明者。得妻族之助。而進財也。

十六.羅曜計曜為弟兄之正部。及附代口舌。與公文信件也。如有黃紫色。主弟兄姊妹安好。及謀略有成。如黃紫而動。則有喜信至。或公文委狀也。常人則有進財之喜信。如有青滑膩色。則有弟兄姊妹之累。及憂愁不決之事。如有白慘躁絳各色。則主弟兄姊妹連帶之哭泣。亦主遺累。如有紅赤之色。主官訟口舌。遺累暗害。嫌疑是非右內左外也。如有黑黯枯色。主弟兄姊妹之哭泣。及連帶之損失。不好之消息。憂驚之信件必至也。

十七.兩眉主正當謀略之部位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憂愁而有顧忌。如有黃紫色。主謀略有成。事實順利。及弟兄之喜慶。如有油黯枯慘色。主交際是非。冷退破財。陰謀暗害。謨嫉爭端。如有紅赤黑色。主驚險牢獄。損失哭泣之例。

十八.福堂為外財之正部。及外交是非之例。如有黃紫色。主進外財。及流通之財源。交際成功而有效。同舟共濟而互利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外交之是非。嫌疑之影響。意見不合。各走極端也。如有紅赤絳躁色。主讒嫉官訟。交際生中變而無效。同謀見連累而損失。如黑黯慘枯各色。主盜賊之患。瘟疫之災。以及惡劣消息。損失破敗。或因知己包圍。遊戲縱慾。先破財而後災患也。又為暗殺之機。種因於此也。

十九.三陽為子女之正部。如有青黃而潤者。主進子星。如有紫躁而潤者。主進女星。如有滑膩絳色。主憂思遠慮。結怨生非。多狐疑顧忌。而釀成也。如有紅赤色。主驚恐災厄。官訟破敗。如有黑黯慘枯色。主瘟疫惡病而死。又主刑子女之哭泣。如有赤縷下侵入目者。主驚險傷身。輕亦主成殘疾。毀其飢膚傷其肢體也。

二十.三陰為子女之正部。如有青黃明潤者。主進子星。如有紫躁明潤者。主進女星。如有滑膩枯黯各色。主疾厄。及子女之不旺。亦為酒色過度。精神萎頹。如有赤紅色。主子女血光之傷。瘡折之疾。或湯火跌撲之咎也。如有黑慘色。主受暗害。刑子女。亦主妻族姑嫜之哭泣。刑骨肉戚也。又主夙怨嫁及禍。私仇報復。而借故之爆發也。

廿一.蠶囊為子女之傍部。亦關係疾厄哭泣。如有青赤筋直露下插者。主外哭泣。多應母族妻族。及血統戚屬。有重要關係。左應男丁。右為女丁。又有女格而反應之。如有赤青筋彎曲下插。則損至戚。而略疏遠者。或由信傳噩耗之例。如青赤筋平橫而露。則刑子女。輕亦主子女之大災。如有青滑膩枯各色。主小疾。主憂思不決之例。如有紅赤黑慘各色。主陰險欺詐。疾厄惡症。亦主花柳病。又主淫亂招禍。冷退損失。子女災厄。而刑剋也。如有黃紫色。主子女喜慶。亦主陰騭善功等類也。

廿二.元武為驚險是非之正部。憂思疑慮之旁部。如有黃紫白潤各色。皆平安無阻。雖在危險界中。亦無妨碍。如有青赤筋下插。主結夙怨。而生三年之憂疑暗害。或主三年官訟糾纒時日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招讒嫉。而見小驚恐。及暗害爭端。如有紅赤色。主牢獄拘留。驚險災厄。如有躁絳慘色。主連帶之驚恐。遺累之損失。小人之暗害。憂疑之信件。如有黑枯黯滯色。主飛災橫禍。危險殘傷。及刑人丁。而有意外之禍。招意外之損。以其人資格而斷之也。

廿三.腮頤為奴僕官。如有黃紫白潤色。主得下人之輔佐。而得忠實誠厚之奴僕也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奴僕小愉。遺失物品。如有躁絳色。主奴僕口舌。下人是非。如有黑暗如煙。染皂如塵。則主奴僕暗害。而有下犯上之舉動。及奴僕犯罪。而累及主人之例。亦主損牛馬六畜之例。如有黑黯枯色。主奴僕盜物私逃。如有紅赤色。主奴僕有牢獄之災。連帶之累。以及牛馬六畜。而成官訟也。

廿四.承漿為船行之正部。凡黃白紫潤各色。皆宜船行。及水上之利源亨吉。如有青滑膩色。主水上之虛驚。及下部之小病。如有摻躁絳色。主戲逆之口舌。及花柳病。如有紅赤色。主情慾之驚恐。船行之損失。如有黑枯黯滯各色。主水災之厄。不宜船行也。又主醉死。及花柳惡痛。而成殘廢也。

公篤曰。氣色為臨時之吉凶禍福。人所共知。所以知之者。能趨吉避凶耳。故上例各項。皆詳細說明。不過。格局各有本質之不同。各有地位之懸殊。各有智識之賢愚。各有環境之優劣。各有年齡之老少。各有性質之剛和。持鑑者。因其人而斷之可也。據其濃淡輕重。而分其層次可也。蓋氣色為先天動機。吉凶引子。吉者趨而就之。擴大進行可也。其凶危尚可避乎。曰能避凶危也。夫危險分兩種。有行動而遇危險。則先有權利引誘。財源動念也。有不行動之危險。則有權利牽制。人口羈絆也。故行動之危險。不貪其權利。不動其慾望。坐守可避也。如不行動之危險。能捨其權利。不為親屬所羈絆。毅然而去之。皆可避也。大危險能行一千里。可保無虞。小危險急行三百里。可得安全。皆在當時有一定決心耳。至於官訟遲遲而和解。口舌謙恭而忍解。結怨佈德可化解。暗害預防可避解。嫌疑謹慎可調解。疾厄修養可化解。諸如此類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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